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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不服峨眉山市国土管理事务所、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不服被告峨眉山市国土管理事务所(简称峨**管所)、峨眉山市黄湾乡人民政府(简称黄湾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民法院关于乐山**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峨**管所委托代理人赵**、费*,被告黄湾乡政府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协调,现协调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峨**管所、黄湾乡政府会同峨眉山**村村委会(简称张坝村委会)于2014年11月6日将《峨眉山市黄湾乡张坝村3组享受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名单》(简称安置名单)进行了公示。

原告诉称

原告武**称:原告户籍于2013年12月24日因结婚迁入峨眉山市黄湾乡张*村3组(简称张*3组),且为农村户口,未曾享受过政策安置,因此原告认为其属于本次征地安置的人员范围,两被告未将其列入《名单》损害其合法利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二被告重新认定原告属于张*村三组享受征地补偿安置人员名单;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峨**管所辩称: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还没有对张坝村3组启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武*是否享有安置权利,应根据拆迁其现行住房时执行相关政策办理。

被告黄湾乡政府辩称:乡政府无权决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对张坝村3组进行征地拆迁,2014年11月6日被告峨**管所、黄湾乡政府会同张**委会对《安置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武*未在公示名单之中。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下列证据:《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安置名单》《公示》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的行为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中的阶段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该过程行为并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终结性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第三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的起诉。

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关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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