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候**、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5元,保全费2810元,合计689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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