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王**与王*、都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彭**、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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