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牛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牛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361,27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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