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成都市第七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成都市第七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61,27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