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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