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以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蓝*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