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制造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9元,由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