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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区管理处与重庆鑫安**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制造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9元,由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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