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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张**因与被申请人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某某、张*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原判漏审了过错责任。本案是被申请人不同意而引出的退婚。原判则笼统地称:原、被告两家决定解除张*甲与张*乙的婚约。2、原判隐瞒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起诉的事实。2013年3月被申请人起诉后撤诉,2014年4月被申请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3、申请人只收到被申请人的见面礼现金1200元,不是12000元。二、原判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提出退婚的是被申请人,过错责任在被申请人;申请人根本没有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请求再审本案。(提交刘**2015年12月5日证实订婚当天见媒人朱*太给了张*甲家彩礼物和彩礼金1200元的证词。)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供答辩意见称:被申请人撤回第一次起诉后重新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彩礼物和彩礼金都无异议,只对彩礼金的数额有异议,是避重就轻的表现。申请人原审的证人都是其直系亲属,证明效力不足。被申请人给了彩礼金12000元,却只起诉要求退还9800元,一是考虑1万元以上诉讼标的的诉讼费比1万元以下的多,二是定婚宴确实开支了费用。被申请人给付的是定婚彩礼不是见面礼。刘**2015年12月5日的证词不是新证据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张*乙2012年1月26日认识后,经朱*太做媒确定恋爱关系,于同年2月27日定婚。在定婚仪式上,被申请人张*乙通过媒人朱*太转交给申请人现金12000.00元等彩礼的事实,不仅有张*乙母亲的银行取款凭证证实,而且有媒人朱*太的证词证明。申请人称退婚是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没有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为不退还彩礼的理由。被申请人张*乙撤诉后重新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刘**2015年12月5日的证词不是本案终审判决后才出现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不予支持。原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判决申请人退还9044.00元彩礼正确。因此,杨某某、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某某、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某、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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