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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郭*合伙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郭*合伙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杨**,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黄*、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上诉人黄**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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