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蓬溪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蓬溪县**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以其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蓬溪县**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蓬溪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75.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蓬溪县**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