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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徐*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徐*、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及被告徐*、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被告徐*差欠候*的砂石材料款,候*差欠原告的款项,三方于2014年7月16日经协商:候*欠原告的债务979821元转让给徐*。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4年11月21日,被告偿还了15万元,尚欠829821元,此后再未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经多次催收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欠款829821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廖**辩称:原告起诉的款项不是事实,我们只差欠了446821元材料款,另外两笔是被迫写的。之前我们已与原告及候勇口头约定等李**的工程款结算到帐后再还原告款项,目前我们经济困难,无法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廖云贵系夫妻,于200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6日,被告徐*向原告王*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转候勇砂石材料款446821元及其他欠款513000元及勇先沙石材料款20000元,三项合计979821元。欠款人:徐*”。2014年11月21日,徐*通过工行转帐偿还了原告15万元,余款829821元至今未偿还。被告徐*对该《欠条》真实性及已向原告偿还15万元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徐*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二被告系夫妻,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现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欠款82982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辩称只差欠一笔借款,另外两笔系被迫写的,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偿还欠款829821元。

如被告徐*、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8元,减半收取6049元,诉讼保全费4669元,合计10718元,由被告徐*、廖**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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