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伊厦成**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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