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4月7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