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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