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晶山矿业、陈**、喻**、刘**、周*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余*与晶山矿业、陈**、喻**、刘**、周*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晶山矿业无法找到相关人员,被执行人陈**、喻**、刘**、周*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晶山矿业、陈**、喻**、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周*的房产上设置有抵押权,并且抵押权人已向德阳**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民法院正在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周*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华也无法提供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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