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南充华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未按本院通知如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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