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丹**款有限公司与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3394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丹**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李**在银行有存款8.8万元;被执行人郑**有川Z-F3553、川Z-55843车辆;被执行人郑**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民生街4号1单元6层1号(档案号:0100565)。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万元;被执行人郑**所有的川Z-F3553车辆,本院在眉**管所送达手续时,该车辆已经不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名下。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债权人,经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民生街4号1单元6层1号(档案号:0100565)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来偿还债务,因评估、拍卖时间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339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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