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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8月1日登记结婚,次年3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婚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家人发生口角,因而被告与自己隔阂越来越深,经常发生矛盾纠纷,甚至对原告施以拳打脚踢;另原告生育后查出有疾病,但被告不理不睬,不出钱给原告看病,还辱骂原告和原告母亲,原告无法忍受故而回到娘家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已无继续生活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在庭审中另述称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二人结婚时间及生育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婚后仅在发生矛盾时打了原告两次,事后也向其解释过,并非原告所诉经常对其打骂,也未辱骂原告及其母亲。同时原告所述不给其看病亦不属实,在原告2015年5月离家后,自己仍为原告购买了新农合医疗保险,故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证:

1.医院检查报告单一组。

原告欲证明自己患有疾病,一直尚未治愈。被告质证中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表示此前均有联系过原告叫其回广元治疗,且还可以用新农合医疗保险予以报销,但原告均未理睬。该组证据系资**医院与资阳**医院出具的妇科检查报告,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2.录音光盘及录音笔录一组。

该份录音系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内容,原告欲证明二人一直在为原告生病需要治疗发生多次争执,且被告也承认打过原告。被告质证认为录音笔录内容部分是属实的。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户口薄复印件及婚生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一直在履行照顾女儿的责任。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证:

新农合医疗保险购买票据复印件一份。

被告当庭展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用以证明自己一直在为原告购买医疗保险,履行家庭义务。

通话详单一组。

被告用以证明原告离家后一直未关心照顾女儿,没有尽到作母亲的责任。

原告质证中对以上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人出庭证言一组。

证人王**,系新力村二社社长及被告邻居,陈述了原、被告经常在外务工,回家的时间比较少,不是很清楚二人的婚姻状况,只是原、被告在家期间听到过二人在家中争吵。证人王**被告朋友,陈述了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二人经常在外务工,在原告离家后,被告家人对孩子很好等情况。原告质证中认为二位证人出庭的证言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状况。因证人均陈述对原、被告常年外出务工时的婚姻情况了解较少,故对证人证言中与本案相关联的部分,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其他有效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有效证据的证明,本案足以认定的事实是:

原、被告外出务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3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婚后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较好,常年一起外出务工。但2015年起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离家回资阳至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另述称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近来虽存在一定的矛盾纠纷,致使夫妻二人感情较差,但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间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另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有责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因原告所举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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