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成都**限公司申请执行江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4)江安立调字第959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安**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成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安**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0元(已履行);二、余款149069元及执行费2436元,被执行人从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30000元至所有欠款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立调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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