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凯利**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成都成**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