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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诉被告舒*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诉被告舒*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尹**与被告舒*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诉称,1997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4年5月,双方生育长女舒*乙。2005年3月,双方自愿补办结婚证。2006年5月,双方生育次子舒*丙。原、被告年龄差异较大,加之被告性格粗暴,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后来被告吸食毒品,原告多次规劝无果。2009年12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相互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舒*乙跟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子舒*丙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舒*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2003年,原、被告相识恋爱,不久同居生活。2004年5月28日,双方生育长女舒*乙。2005年3月21日,双方自愿在武胜县沿口镇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11日,双方生育次子舒*丙。2008年,被告曾吸食毒品,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融洽,但双方尚能相处生活。2016年1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词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10余年,双方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改正自身缺点,共同建立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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