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捷**限公司与被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捷**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625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