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于2015年8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