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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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