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乔**负担,因乔**属司法救助对象,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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