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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限公司与吴**、罗**、罗**,原审第三人拉萨**限公司、姜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绵竹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罗**、罗**,原审第三人拉萨**限公司、姜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绵竹市**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绵竹市**限公司自愿放弃上诉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绵竹市**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6627元,减半收取28313.5元,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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