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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和被告谭**的委托代理人刘**、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被告谭**在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修建房屋,我与被告谭**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协议,由原告方包工、包料予以承建,房屋竣工验收后于2013年11月21日双方进行了决算,该房屋总工程量为916471元,除去已付的尚欠原告工程1647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依法起诉法院,要求尽快予以清偿。

原告徐**为支持其自己的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甲方为谭**、乙方为徐**的协议一份,拟证实原告徐**为被告谭**修建四层楼房的事实;

2、谭**建房工程与承建方徐**决算工程款清单,拟证实原告徐**为被告谭**所建房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量决算的事实,并在决算当日决算清单上所写的欠条;

被告谭**的代理人认为:对原告徐**出示的两份原始证据1、2号无异议,双方确认只下欠原告徐**工程款16470元,只是被告谭**的代理人辩称这一万多元钱是修建房屋的质量保证金而加以抗辩。

被告辩称

被告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通过庭审质证,本庭认为,原告徐**出示的1、2号证据相互关联,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谭**的辩称主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谭**因在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修建房屋,于2012年11月26日与原告徐**签订了建房协议,甲方为谭**,乙方为徐**,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修一幢四层楼房,乙方愿意承担该工程。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全包的方式、按图施工。甲方负责三通一平。在该协议第5条、第6条、第7条对工程工期、工价、付款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后,2013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谭**建房工程与承建方徐**决算工程款清单,通过决算,谭**建房总工程金额916471元,建设中已支付51万元,尚欠406471元,并在工程决算清单上写有欠条,后经原告徐**多次催收,至今仍下欠16470元。在庭审中,原、被告对下欠原告徐**16470元的金额无异议。被告谭**以下欠款应为建房质量保证金而加以抗辩。对此,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为被告谭**在开江县永兴镇建房,双方签有建房协议,房屋竣工后又进行了造价决算,现对被告谭**下欠原告徐**的16740元的工程款,双方也无异议。被告谭**对此应负清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被告谭**辩称该下欠款属于质量保证金,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谭**清偿下欠的原告徐**工程款1647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其资金利息从2013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兑现时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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