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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限公司与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限公司诉被告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20.50元,由原告负担,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交清(此款原告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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