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限公司诉被告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20.50元,由原告负担,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交清(此款原告已预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李**诉被告自贡市**有限公司、自贡**有限公司、唐**、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李**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限公司诉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德**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吴**犯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漆稳、王**等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徐**与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竹市**限公司与吴**、罗**、罗**,原审第三人拉萨**限公司、姜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