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陈**、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陈**、王*、李**、四川资**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卢**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但原告卢**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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