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陈**、王*、李**、四川资**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卢**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50元,但原告卢**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李**与甘*、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张*与徐**,原审被告张**、周**、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富诉四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左文兵、邹**、刘**、都江堰**责任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仁会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诉何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武汉石**限公司与汪**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