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仁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愿意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邻水县复盛关门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