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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四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杨**以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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