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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跨越隆豪**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跨越隆豪**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万法民初字第04753号民事判决,重庆跨越隆豪**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重庆跨越隆豪**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跨越隆豪**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重庆跨越隆豪**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双方当事人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4753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重庆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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