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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郑某某、第三人郑某某、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郑**、第三人郑**、郑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第三人郑**、郑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郑**、郭**已去世。1996年5月30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全家签订了文约,约定位于邛崃市平乐镇长庆街XX号(现为XX号)旧砖木结构房屋归被告郑**所有,被告郑**付给第三人郑**8000元;父亲郑**和母亲郭**由郑**和郑**分别照顾。2008年10月18日,被告郑**与原告郑**达成协议,约定位于邛崃市平乐镇长庆街63号(现为57号)房屋归原告郑**所有,原告郑**补被告郑**房款60000元,原告郑**护理照料父母。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但被告至今仍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协助原告将位于邛崃市平乐镇长庆街XX号(现为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原告郑**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郑**、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与被告郑**及第三人郑**、郑还伟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郑**于2009年11月11日去世、母亲郭**于2010年7月6日去世。座落于平乐镇长庆街XX号砖木结构房屋系案外人郑**所有。1996年5月30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全家签订了文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兄弟为处理父母房产一事,此房屋座落于平乐镇长庆街XX号旧砖木结构。……此房现价为16000元,弟郑还伟迁出外住,兄郑**付给郑还伟8000元,房产属郑**所有。……”同日,被告郑**给付第三人郑还伟房钱8000元。2008年10月18日,被告郑**与原告郑**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一、位于邛崃市平乐镇长庆街XX号(现为XX号)的壹套木结构平房归乙方(郑**)所有(房屋产权证所有人是郑**,编号为:邛*XX字第002XX号,面积为113.68平方米),乙方(郑**)补甲方(郑**)房款60000元。……四、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郑**)须将《房屋产权证》、《文约》和捌仟元房款的收据一并交给乙方(郑**)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保存;乙方(郑**)须一次性付清给甲方(郑**)的房款陆万元整。……”同日,原告郑**给付被告郑**购房款60000元。后根据《成都市门(楼)牌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原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长庆街XX号变更为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长庆街XX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房屋产权证1份、1996年5月30日签订的文约1份、1996年5月30日由郑**出具的收条1份、2008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2008年10月18日由郑**、徐*出具的收条1份和邛崃市公安局平乐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号变更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与原告郑**于2008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郑**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房屋产权至今仍登记在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父亲郑**的名下,则按照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文约及协议书,除被告郑**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附随义务外,第三人也应当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现原告要求被告郑**及第三人郑**、郑还伟立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郑**与被告郑还贵于2008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

二、被告郑**及第三人郑**、郑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郑**办理位于邛崃市平乐镇长庆街XX号(现为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登记,即将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原告郑**。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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