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知诉被告绵阳市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被告绵阳市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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