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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茂英诉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茂英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追加程缤驻、曾**、李*、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茂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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