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中国邮**阁县分公司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3)剑阁执字第48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人中国邮**阁县分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人中国邮**阁县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复议人中国邮**阁县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