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诉被告万中国、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撤回对被告万中国、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9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校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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