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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