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追加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汽车一辆,但该汽车并未实际掌控,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60000元及执行费800元未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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