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灰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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