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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岑**、韩*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拉*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3月7日,双方在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进行必要的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与原告共同在名山区黑竹镇某某村某组生活居住,2009年春节过后,原告与被告商量后,决定一起去上海市打工,由于被告没有啥文化,只有去餐饮店当服务员,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体检时,查出被告患有乙肝,原告只好带被告返回老家并为被告治病,连续治疗半年好转后原告又外出打工。2010年2月,被告在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家外出未归,原告得知后回家并四处寻找被告,还曾去喜德县某某某某乡被告娘家寻找未果。2014年2月1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受理后,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后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原告经承办法官释*后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没有生育子女,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已经满五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离婚,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3、雅安市名山区黑竹镇某某村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4、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

5、送达公告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手续。

6、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与原告系邻居,相隔不远。原、被告平时相处很好,原告对她非常好,没看到他们发生过吵架、打架。大概四、五年前的5、6月份,原告当时在外打工,我们都在家摘茶,不晓得是怎么回事,被告就离家出走了。开始,我们还以为被告回娘家了,后来才晓得被告走了就没再回来。这么多年后,我没再看到过被告,我们以前偶尔在一起耍,因为我们之间语言交流有障碍,交流不多。

7、证人吴某甲证言:我与原告是邻居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结婚,感情很好,没有看到他们吵过嘴打过架。平时,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里务农和操持家务。被告离家出走大概四、五年了,记不得是几月份走的,被告为什么离家出走我不清楚。被告走后,原告曾去她娘家找过她。

8、证人吴某乙证言:我与原告同组,原告搬入新居后,我们是邻居。原、被告结婚很多年了,婚后感情不是很好,主要是因为他们婚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平时在家里摘茶、做农活。刚开始,被告还经常出来找我们耍,但是因为语言交流有障碍,后来她也就没怎么出来找我们耍了。大概在四、五年前的5、6月份,我见被告把茶摘了,茶杆子也剪了,第二天就听说她走了。不知道她是因为什么原因走的,也没听到他们家里吵过嘴。当时原告在外打工,被告悄悄地走了。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当地村民在背后有过议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没有生育子女。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2005年3月7日,双方自愿在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名山区黑竹镇某某村某组居住,主要靠从事农业生产和原告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010年2月,原告再次到上海打工,2010年6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寻找被告未果。2013年12月,原告修建了砖混结构的平房三间。2014年2月1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经释明后撤回起诉。2015年3月11日,原告孙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向被告拉*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拉*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生活,缺乏婚前基础。婚后,原告常年外出打工,被告主要在家务农和操持家务,和睦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0年6月,被告置丈夫、家庭于不顾,离家外出5年多未回家或与家人联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在查找被告无果的情况下,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已对该婚姻的挽回失去了希望。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没有生育子女,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已经满五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了依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孙某某代管。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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