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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被告李某某通过短信方式表达了其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网络聊天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6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编造了工作单位及职位,诓骗原告。且被告通过伪造各种文件合同,骗取了原告及其亲友的借款40余万元,更是恶意投资原告的信用卡达10万余元。原告为偿还被告的外债,变卖了一套房产。从2015年9月起,被告无故失踪,在外躲债。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和财产权益。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1、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摊共同债务,确认原告婚前购置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3、被告个人债务由其自行负担;4、诉讼费用共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的婚姻情况属实。双方现因各种原因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其也认可这段婚姻无继续维持的必要,同意离婚。但是关于与原告之间的财产、债务问题希望与原告自行协商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各种矛盾导致感情不和,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如其所诉。

另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仅要求处理其与被告的婚姻问题,对财产、债务等问题在本案中放弃处理。

本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短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左右,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对离婚已达成合意,原、被告双方以上夫妻感情的现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75元、被告李某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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