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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诉被告河南乾**限公司、河南乾**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河南乾**限公司、河南乾**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395元人民币,由原告聂**承担9,197.50元人民币(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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