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输有限公司与乐山**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所争议的纠纷已获解决。原告乐山市**输有限公司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乐山市**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山**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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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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