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周**、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山市**输有限公司与乐山**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全与金瑞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卜*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某支行与付*、方*、李**、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成都**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锐佳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