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吴**、成都**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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