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限责任公司、郑*、成都金**限公司、陈**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担保人成都金**限公司已将借款全部代为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