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有限公司与陈**、郑*、成都金**限公司、成都益**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限责任公司、郑*、成都金**限公司、陈**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担保人成都金**限公司已将借款全部代为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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