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肖**、杨**与汪**、沈*、四川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王*、肖**、杨**与被申请人汪**、沈*、四川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王*、肖**、杨**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41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沈*、四川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省**有限公司有位于临邛镇马蹄村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权00***2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1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邛临国用(2000)字第0**3号]。申请人王*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王**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号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周**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X号X层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6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03号)和位于临邛镇文星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4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51号)共同作为申请人王*、王*、肖**、杨**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41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沈*、四川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号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周**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X号X层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6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03号)和位于临邛镇文星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4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51号)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邛镇马蹄村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权00***26、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邛镇马蹄村X组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邛临国用(2000)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王**的车牌号为川A****1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担保人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号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担保人周**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X号X层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6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担保人周**所有的位于临邛镇文星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4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5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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