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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人民陪审员傅建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告张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8年9月16日在五通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感情一般。2011年3月份,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身份证、钱包及现金全部拿走,至今未归。2014年4月8日,原告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拒不到庭,原告申请撤诉后,被告至今未露面。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在五通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1年3月份,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往来。2014年3月原告曾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4月8日原告申请撤诉。2015年1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户口薄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表等证据经庭审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敬互爱,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本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后,2011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往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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